淺談中國書法藝術的結構特征
一、從書法藝術賴以存在的客觀表現(xiàn)形式入手認識書體結構的盆要性。書體結構一般包括字的內(nèi)部結構和章法的布局結構,它是中國書法文化藝術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,是中國書法文化藝術賴以存在的基本表現(xiàn)形態(tài).因此,書體結構便是古代書論家選擇的重點論題之一。東漢書論家蔡琶早就提出了“凡落筆結字,上皆搜下,下以承上,使其形勢違相映帶,無使勢背”的結字原則。接著西晉書論家衛(wèi)恒又提出“勢和體均,發(fā)止無間,或守正循檢,矩折規(guī)旋',的布局規(guī)則。前者側重提示字體內(nèi)部的結構規(guī)律,闡.發(fā)了字內(nèi)筆畫之間的組合關系;后者在強調(diào)字內(nèi)結構的同時,又延展到字與字之間應上下連貫,前后統(tǒng)一,遵循空間結構的宏觀要求。
在歷代書論中,像以上的論述舉不勝舉。但細析詳察,凡談論書法技法的論述,大概都沒有離開“用筆”和‘結字”這兩個基本書法要素。在特定的條件下,有的強調(diào)“結構”,有的重視“用筆”。但沒有任何一個書法家或書論者,完全忽視或輕視書體結構的主體地位。人們通常運用趙孟頰“書法以用筆為上,而結字亦須工”的論述,證明“用筆”重于“結字”。但仔細分析,這是從“用筆”千古不變,而結構卻在隨時代、隨書體不斷變化演進的角度人手,在肯定“用筆”重要性的同時,告誡學書者千萬不要忽視變化無窮而又有規(guī)律可循的書體結構的重要性。沒有結構就沒有書法,沒有優(yōu)美的結構就沒有優(yōu)秀的書法作品。書體結構是書法筆畫的歸結點,布置筆畫的坐標、方位,它在書法諸要素中占據(jù)著最基本的而又是起決定作用的重要位置。
二、從不斷發(fā)展變化過程中尋求新的生命形態(tài),認識書體結構的可變性。強調(diào)書體結構的重要性,并不是給書體結構規(guī)定固定的模式,否定其綿延千年的可變性。揭開書法歷史的五彩畫卷,不難看出書體結構是根據(jù)不同時代、不同社會形態(tài)的人們不同的審美要求而不斷地變化、豐富、更新的。古代書法家和書論者為了給后學者傳播書法技法,曾不斷地提煉、歸納、設計著一系列可循的規(guī)范和要求。王羲之在論述書法的結構變化時提出,“若平直相似,狀如算子,上下方整,前后平齊,便不是書,但得其點畫耳.”這是古代書論中,首次提出書法在結構上反對平整,提倡奇?zhèn),要求變化的書論觀。唐代書論家孫過庭的書論觀與此相關,他說:“至如初學分布,但求平正,既知平正,務追險絕;既能險絕,復歸平正。初謂未及,中則過之,后乃通會.”這里已將書法結構提到了純藝術追求的高度。但在書法結構的規(guī)律性研究方面,要數(shù)智果的《心成頌》和歐陽詢總結概括的 “三十六法”最為著名。這些結構法則,盡管對后人學習書法確實起到過規(guī)范結體的作用,但它一‘方面只限制楷書結構,另一方面只就特定的時代和特定時代要求的相對固定的書體而論。因為,不同的時代,不同的書體應有不同的結構方式。規(guī)范性的書法結構觀,對書法的文化性傳播和漢字實用書寫功能的發(fā)揮,至今起著積極的作用。而書體結構的可變性特征一直貫穿于書法發(fā)展的全過程,王羲之和孫過庭關于結構可變的高論,后來又得到了元代趙孟順的高度贊譽。他說:“蓋結字因時相傳,用筆千古不易。右軍字勢古法一變,其雄秀之氣出于天然,故古今以為師法!碧角蟪龊笕恕皫煼ā钡耐豸酥畷,那“天然”而“雄秀”的根源,正是來自“一變”的“古法”。直到清代的王澎還在繼續(xù)重申著“參差”、“變化”在書法結構中的作用,并提醒后學者用參差、變化克服書法中的“算子之病”和“不復成書”的可怕局面。